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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风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试行)

审核: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12   点击率: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风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学风建设,使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进一步明确在党风廉政建设、学风建设中的责任,维护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海南省教育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保证中央、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及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职、权、责一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好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一同计划,一同部署,一同开展,一同检查,一同考核,一同总结,各部门在制订计划、部署工作时要将二者同时考虑。
第六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学风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教。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教风、学风建设。
第七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与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各项工作联系起来,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保证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范围
第八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工作作风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风的教育负总责。学校党委书记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九条  校长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各二级学院院长(副职主持工作)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党委书记、校长负责,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要求,根据分工,对所分管的部门、单位及其正职(副职主持工作)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院长、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范围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要求,对其分管的副职和直接管辖的教职工的党风廉政、工作作风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二级学院院长对本院全体教师的教风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兼副院长),对所属单位学生的学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机关、二级学院副职对正职负责,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要求,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及其所属教职工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纪委书记协助学校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协调工作,组织协调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并对学校纪委成员的党风廉政、工作作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负责。
第三章  责任分工和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及时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上级组织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半年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研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工作作风建设工作的目标和计划,提出具体措施,并对党风廉政、工作作风建设工作的责任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组织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组织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工作作风建设规章制度,完善学校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学校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并组织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落实上级组织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各项任务,对领导干部和党员经常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和不良工作作风。
(四)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和总结,及时研究和采取措施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重要情况如实向上级报告。
(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加强对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领导,经常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他们顺利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正确掌握、执行上级有关的政策和规定,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布置的党风廉政、工作作风建设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的原则,根据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工作作风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业务工作,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工作作风建设状况,对党风廉政、工作作风建设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制订开展党风廉政、工作作风工作的计划,提出阶段性目标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作风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总结,负责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和整改存在的问题,出现重大问题时报告上级组织,负责向学校党风廉政、工作作风建设领导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工作作风建设情况。
(四)   结合业务工作,对本单位开展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的教育,负责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增强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本单位党风廉政、工作作风建设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配合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完成涉及到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案件查处、专项检查、执法监察和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责任
(一)协助学校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反腐败的各项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
(二)根据上级的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工作作风、教风、学风建设工作的具体计划、规定、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工作作风建设工作的情况。
(三)   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定时开展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各单位、部门工作作风的群众满意度测评。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各单位党风廉政、工作作风群众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及时公布,以此对全校展开党风廉政、工作作风教育。
(四)组织有关单位定期、不定期对学校二级单位财务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及时纠正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
(五)做好对有关业务工作的执法监察,纠正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重点部门、单位按照各负其责的要求及各自的职能、职责,分别牵头负责以下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廉政文化、工作作风建设等工作:
(一)党委办公室责任
1、负责将反腐倡廉、廉政文化教育纳入学校党委宣传教育总体部署。
2、负责对领导干部开展理想信念、廉洁从政、党的作风和政治纪律教育,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3、负责党内民主,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二)校长办公室责任
1、负责健全完善校级、二级学院校务公开制度,制定校务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
2、负责协调落实中央、省关于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
3、负责制定学校有关业务招待费规定,并进行监督。
4、负责礼品登记和上交管理等项工作。
(三)人力资源处责任
1、负责制定学校任用中层干部选派制度,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
2、负责建立和完善干部监督制度。
3、负责对学校新选拔任用的中层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方面的教育培训。
4、负责协助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处落实“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查办涉及领导干部案件。
5、负责制定全校学风、教风、工作作风考核结果与职工、教师、领导干部业务绩效考核共同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计划财务处责任
1、负责制定“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大额资金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2、负责严格执行全校财务预决算制度以及实施财务公开制度。
3、负责全校落实“教育收费”有关规定,杜绝各种乱收费行为。
4、负责制定“小金库”治理方案,提出对“小金库”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5、负责监督全校各部门资产、设备等物资的安全和使用。
(五)后勤保卫处责任
1、负责认真执行基建(修缮)项目集体决策和按规定报批制度。
2、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监督制度,防止规避招标,执行“任何人不得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的规定。
3、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设备、大宗物资的采购监管制度,做到公开透明、阳光采购,严禁在采购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防治商业贿赂。
(六)招生工作处责任
1、负责健全完善招生政策、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六公开”制度。
2、负责对招生工作各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录取舞弊等问题的发生。
3、负责制定全校各二级学院执行国家招生工作政策的实施办法,杜绝全校有招生违规行为的出现。
(七)教学与就业管理处责任
1、负责制定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廉政文化培训、考核的有关要求。
2、负责制定将学生学风表现作为教师绩效考评重要内容的有关规定。
3、负责制定将学风建设绩效考核作为学校有关单位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的规定。
4、负责对全校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在教材采购中做到公开透明、阳光采购,严禁在采购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防治商业贿赂。负责学生教材费结算的管理,防止因教材费乱收费的发生。
(八)图书馆责任
1、负责在图书采购中做到公开透明、阳光采购,严禁在采购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防治商业贿赂。
2、加强廉政文化进学校的渠道与阵地建设,继续完善廉政文化书架、书籍的建设工作,大力营造廉政文化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的和谐环境与浓厚氛围。
(九)工会责任
1、负责配合党办对全校职工进行党风廉政、工作作风建设教育。
2、负责督促、检查全校各单位进行校务公开、政务公开、财务公开。
(十)团委的责任
1、负责协助党办在青年学生中开展廉政文化、学风建设的教育。
2、负责按照党委的部署,将廉政文化、学风建设有关教育内容贯彻在各项社团活动和第二课堂活动之中。
第十八条  中央、省有新的规定和工作任务时,学校将按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职能、职责及时明确责任单位。
 第十九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按照上级和学校的部署、要求,结合所负责的分管工作,提出责任范围内加强党风廉政、工作作风建设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制订工作计划,提出具体措施,按时做出部署,并有效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落实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作风建设工作,经常了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作风工作状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出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组织。
    (三)加强对责任对象的教育和监督。对所分管单位或部门中的工作人员,结合业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和有关规定,督促责任对象执行。
    (四)负责纠正责任对象违反规定的行为。对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负有向责任对象了解、提醒的责任。对群众反映责任对象有违纪问题发生时,负有初步了解事实,对责任对象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如实讲清问题,并做出组织处理。在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纪和重大违纪行为时,负有将违纪对象和自身履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书面向组织报告。
   (五)支持配合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依纪对本级领导干部所属责任范围内的单位履行检查、监督、审计等职责。
第四章 责任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党委的具体部署和要求,对各二级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组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考核工作与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和单位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工作作风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由纪检、监察审计处牵头,组织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工作作风考核应与民主评议、群众满意度测评相结合,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工作作风建设情况考核结果,要与单位年终业务考核结果应用相结合,与单位领导干部年终业绩考核结果应用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工作作风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组织、人事部门考察选拔干部时,负责向党委和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如实反映被考察干部的党风廉政、工作作风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校党委将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按要求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二)各二级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年底将本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书面报告校党委和校纪委。各部门、单位每年年底将本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工作作风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书面报告所属二级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风建设责任制的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领导班子或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主要有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
(二)组织处理,包括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等。
(三)纪律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和《海南职业技术学院职工违纪处理办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党风廉政、工作作风建设责任制不落实,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作风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不监督,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贻误工作的。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三)掩盖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庇护违法违纪行为,瞒案不报,压案不办,妨碍监督检查,拒不接受监督部门意见和建议的。
(四)由于工作不力,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学校、集体资财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认真、不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情况和信访件,对群众反映的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解决而不解决,影响安定团结和正常工作秩序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单位、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作风建设中,对群众满意度测评达不到三分之二的。
(七)不组织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或者虽然制定但不督促落实,造成管理混乱等不良后果的。
(八)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录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
(九)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
(十)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或者不积极配合执法执纪部门查办案件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处分或者免予处理、处分。
(一)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如实向组织讲清情况并认真改正错误的。
(二)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三)针对存在问题能够认真总结,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且效果明显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处分。
(一)干扰案件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受到批评,仍不纠正,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因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条  责任范围内的单位或人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的,应查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实事求是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同部门、单位的不同事务分属两个领导干部管理的,具体事项的责任由实际经管该事项的领导干部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二)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直接主持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三)集体讨论决定的违纪违法事项,依照党章和党内其他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该组织或有关领导干部的纪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程序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校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由上级机关实施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学校在追究中层干部责任连带校级领导成员时,对校级领导成员的责任追究,由学校提出意见,报上一级组织决定,校纪委、监察处协助。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如有跟国家法规及上级规定精神有出入的,以国家法规及上级规定精神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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