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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识教育学院总支部委员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发布者:tsjy 发布时间:2020-05-07 18:25:45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总支部委员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活动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总支部委员学习理论、加强思想建设的主要形式;是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的有效途径;是发挥总支部委员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和表率作用,是推动党员深入开展理论学习的组织保证。

第二条 总支部委员会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目的是促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总支部委员加强思想建设,营造学习氛围,养成学习习惯,提高理论水平。增强班子成员和总支部委员学习、贯彻和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指导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总支部委员会理论学习中心组的首要任务是及时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党的思想政治建设。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总支部委员会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学院党政领导、总支部委员和教务行政主管组成,组长由党总支书记担任。

组长的职责是确定研讨专题,审定学习方案,提出学习要求,主持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学习活动可根据需要确定列席人员或扩大学习范围。

教务行政主管主要职责是:

1.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拟定学习计划,准备学习材料和相关资料。

2.提出学习内容,拟定学习方案,做好学习考勤,管理学习档案。

3.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和学者进行专题辅导讲座。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五条 总支部委员会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系列重要讲话;

(三)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统一安排的学习内容、重要指示及会议精神;

(四)党纪政纪、党章党规、法律法规及廉政教育、法制教育等内容;

(五)时政、历史、国防、国际知识以及其它相应的学习内容;

(六)教育理论、高等职业教育理论、教育发展规律、教育管理知识等。

第六条 总支部委员会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形式包括:阅读学习材料,集中学习研讨,观看视听影像,开展座谈交流,撰写心得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

第四章 制度与要求

第七条 制定学习计划。根据中央和省委、省委教育工委有关指示精神和我校党委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和方案。计划和方案要明确学习的内容、形式、要求和具体安排。

第八条 组织集中学习。中心组成员在接到集中学习研讨通知后,要预先自学有关理论和学习资料,结合本职工作,做好与学习相关的调研,写好学习体会,在中心组集中学习与研讨时进行交流。

第九条 学习研讨要求。按照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要求,学院总支部委员会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学期至少安排2次集中学习和研讨。根据上级要求和形势需要,也可增加学习研讨的次数和时间。

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提交1篇针对本人工作岗位或分管工作范围的突出问题,具有理论联系实际和实践参考价值的总结。党政正职每年至少为师生作1次讲座或上1次党课或作1次时政报告。

第十条 学习考勤制度。每次集体学习研讨均要实行签到制度,中心组成员必须本人签到。集中学习研讨时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因公务和出差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体学习研讨的,要向中心组组长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以便统计出勤率和存档备查。

每位中心组成员全年参加集中学习研讨的出勤率不得低于80%,总支部委员会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次集中学习研讨的出勤率应在80%以上。

第十一条 学习督查制度。接受校党委宣传部会同党委办公室、纪检办定期对学院总支部委员会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情况督查,督查内容和形式包括旁听集体学习研讨、了解学习情况、检查学习记录和笔记等。

第十二条 学习考核制度。总支部委员会中心组学习的考核,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党委办公室、纪检办和基层党组织中心组组长共同负责。校党委将把考核结果作为党员年终民主评议的重要依据,同时,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评价体系,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习档案制度。总支部委员会中心组学习档案由教务行政主管按年度建档。

学习档案包括: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名单;上级党委下达的学习文件和学习资料;学习制度和学习计划;考勤记录(包括学习通知、学习签到、书面假条等);学习记录(要详细记录每次学习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人员、未出席人员、主持人、记录人、发言人和发言内容等,记录要规范、完整、正确,不得事后补记);学习成果(包括中心组成员撰写的学习心得、调研报告、理论文章等);中心组学习的情况、做法和经验;上级党委对中心组的评价;对中心组成员个人自学情况的检查评定结果;对中心组学习的督查检查和考核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院总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